王某等4人在濰坊市區(qū)某村強迫他人參與非法直銷,將他人非法拘禁并實施毆打。1月25日,記者從高新法院了解到,王某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一年零二個月至一年零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8月至9月期間,在濰坊市區(qū)某村的一處平房院內(nèi),王某、劉某、張某、孫某等4人為強迫李某、秦某等人參與非法直銷,使用強制授課、貼身監(jiān)視、禁止外出等方式實施非法拘禁。期間,王某、劉某對李某實施毆打,張某對秦某實施毆打。
濰坊高新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王某、劉某、張某、孫某等4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gòu)成要件,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應(yīng)予刑罰。鑒于王某、劉某、張某具有毆打情節(jié),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鑒于四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決王某、劉某、張某、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一年零二個月至一年零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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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王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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