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貧弱群體打官司走“綠色通道”

2017-10-29 10:13:00    作者:陳懷禹   來源:濰坊晚報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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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0月28日,記者了解到,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我市日前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實施意見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并且對有特殊困難的受援對象實行電話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今年以來,我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596件,較去年同比增長16%,受援群眾5760人次,挽回經(jīng)濟損失8280萬元,解答群眾法律咨詢36700余人次,有效維護了困難群眾合法權益。

  我市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今年已受理相關案件5596件

  10月28日,記者了解到,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我市日前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實施意見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并且對有特殊困難的受援對象實行電話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今年以來,我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596件,較去年同比增長16%,受援群眾5760人次,挽回經(jīng)濟損失8280萬元,解答群眾法律咨詢36700余人次,有效維護了困難群眾合法權益。

  案例

  1

  老人被撞遭拒賠,律師無償助其獲賠近13萬

  2015年12月的一天下午,于某駕駛無牌無照三輪摩托車行駛至高新區(qū)高新二路與穆響路交叉口附近時,將步行至此的年近7旬的王某撞傷,事故發(fā)生后,雙方都沒有報警,王某被送往醫(yī)院搶救治療。

  受害人住院期間,于某初期曾墊付部分費用,后來看到老人傷情較重,擔心治療花費大,再也不見蹤影。老人出院后多次協(xié)商賠償費用,均遭拒絕。由于老人家庭困難,因受傷住院花費了大量費用,2016年2月,老人到濰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jīng)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指派張建律師承辦此案。張律師立即著手準備起訴所需相關資料,先后到派出所、醫(yī)院等部門查詢被告身份信息、復印病案病歷、起草起訴狀及傷殘鑒定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又代老人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找不到肇事被告,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達了法律文書,同年7月7日,法院缺席公開審理案件。通過法庭調(diào)查、舉證,最終法庭全部采納了援助律師的代理意見。最終,法院判決肇事被告賠償老人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29041.32元。接到判決書,老人非常滿意,感謝援助律師的無償幫助。

  據(jù)濰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相關工作人員介紹,隨著經(jīng)濟水平的提高,車輛作為基本的代步工具越來越普及,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頻率也越來越高。老年人因年齡較高,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往往反應不及而特別容易受傷,并且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相關權利不能得到全面保護。在此提醒,若發(fā)生交通事故,老年人應第一時間報警,以便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劃分認定,同時在治療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各種證據(jù)要妥善留存,保證主張損失賠償時有據(jù)可依。事發(fā)后盡快咨詢專業(yè)律師關于事故處理的相關事宜,通過多種渠道尋求法律救助,在法律援助部門及專業(yè)律師的協(xié)助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案例

  2

  單位不承認工傷,律師不懈努力助員工維權

  李某從2006年9月起,就在濰坊某機械有限公司工作,但該公司一直沒有給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2011年12月的一天,因公司混砂機電閘不好使,其他工作人員在設備維修期間違規(guī)合閘啟動混砂機,致使工作中的李某被卷入機體內(nèi)嚴重受傷。李某被急送至解放軍第八十九醫(yī)院搶救治療,共住院治療22天。該公司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間的全部醫(yī)療費用,但拒不賠償其他工傷待遇,稱沒有與李某形成勞動關系,是李某擅自到公司玩耍而卷入混砂機。

  經(jīng)親戚介紹,李某來到濰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jīng)審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首先代理受援人向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公司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仲裁程序中,承辦律師多方調(diào)查取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采納承辦律師的意見,裁決李某與工作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公司卻不服仲裁裁決,向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并在訴訟過程中公司多次提出與案件處理結果無直接關系的鑒定申請,試圖無休止地拖延訴訟時間,承辦律師多次與法院承辦法官交流意見,公司所有的司法鑒定申請均被法院決定不委托鑒定。

  經(jīng)多次開庭審理,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承辦律師據(jù)理力爭,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采納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終審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李某拿到市中級人民法院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終審判決時,已到了2014年1月,這時工作單位已辦理了公司注銷手續(xù)。后來,經(jīng)過承辦律師不懈努力,雙方最終參照工傷待遇的規(guī)定,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由公司一次性賠償李某工傷待遇58000元。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的調(diào)解協(xié)議給予仲裁確認,公司也在調(diào)解協(xié)議生效的同時,根據(jù)調(diào)解協(xié)議向李某支付了全部工傷賠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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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沈廣安
責任編輯: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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