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一少年暑期溺水身亡 家長起訴獲賠償

2016-08-31 11:06:00    作者:單姍 安兆寶   來源:大眾網(wǎng)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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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學生的暑期安全是一個常提常新的話題,但不幸的是,我們還會聽到學生發(fā)生事故的消息,甚至是有學生永遠無法回到熟悉的課堂。近日,青州法院審結(jié)的一起學生溺水死亡案件,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大眾網(wǎng)8月31日訊(記者 單姍 通訊員 安兆寶)學生的暑期安全是一個常提常新的話題,但不幸的是,我們還會聽到學生發(fā)生事故的消息,甚至是有學生永遠無法回到熟悉的課堂。近日,青州法院審結(jié)的一起學生溺水死亡案件,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暑期雨季 涵洞積水成湖

  去年8月,正值暑期,但炎熱的天氣擋不住14歲初中生董某的熱情,他的暑期生活可謂“豐富多彩”。19日這天,是董某一個同學的生日,中午,董某等十幾名學生到譚坊鎮(zhèn)上的一家飯店為同學慶生,雖然學校禁止學生飲酒,但暑期的學生幾乎脫離了學校管控,而且當天是同學生日,這幫要好的“哥們兒”肯定不會告發(fā)自己,董某便壯著膽子喝了瓶啤酒。

  吃完飯時,大約是下午2點,大伙覺得還不盡興,便一同乘客去了鄰近的昌樂縣堯溝鎮(zhèn),到那里的一家KTV里唱歌,等返回譚坊時,已是下午4點,大家相互道別后,便各自回家。董某事前將自己的電動摩托車停在了鎮(zhèn)上的一處門市前,取車后,董某向同行的一男一女兩名同學提議一起去游泳,征得同意后,董某載著兩名同學趕往他事先發(fā)現(xiàn)的目的地。

  董某所說的游泳地點,實際是位于自己所在村莊附近的一處涵洞積水,當時一條在建鐵路取道譚坊,在該村附近便有一處鐵路涵洞。因適逢雨季,且涵洞地勢較低,涵洞下積水較多,積水的水面寬約7米,長約130米,平均水深約2.8米,宛如一個小型人工湖。當時,涵洞周圍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或隔離設施,董某玩了大半天,出了一身汗,沒有顧忌太多,便想到要去這“湖”里游泳。

  學生溺水身亡 家長起訴索賠

  下午5時許,董某等人到達目的地,男同學下水后,董某也跟著下了水,兩人一同在淺水處游泳,女同學則留在了岸上。大約五點半時,男同學上了岸,意猶未盡的董某則獨自游到了深水區(qū)。十幾分鐘后,男同學發(fā)現(xiàn)董某在水面一上一下地沉浮,一開始,他還以為董某是在玩便沒有理會,但沒過多久,女同學發(fā)現(xiàn)董某不見了,男同學趕忙找來一根竹竿,試圖用竹竿打撈董某,但卻找不到任何蹤影,女同學見狀立即報了警,男同學也打電話求助,一會兒,附近不少村民趕來將董某打撈了上來。打撈上岸后,董某立即被送往醫(yī)院搶救,但為時已晚,當日董某便死亡了。

  早在2009年,董某的父親便因車禍死亡,此后,董某一直由母親時某撫養(yǎng),眼看再過幾年將長大成人的兒子不幸離世,時某所承受喪子之痛可想而知。處理完兒子的喪事之后,時某便起訴了修建該條鐵路的鐵路局,主張因董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26萬余元。

  開庭審理時,時某訴稱,由于鐵路局沒有及時抽排鐵路涵洞的積水,導致董某溺水死亡,應當對董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鐵路局辯則稱,其已于2005年與當?shù)刂гF路建設辦公室等有關單位簽署協(xié)議,由上述部門負責購買抽水設備及日后管理使用,鐵路局支付補償款,在鐵路局已依約支付補償款后,本案所涉涵洞的抽排水義務應由上述部門負責,因此,鐵路局不是該出涵洞的抽排水義務人,不應對董某之死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被告部分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董某發(fā)生溺水事故鐵路涵洞被告鐵路局所有,2005年6月,鐵路局工程建設指揮部與青州市支援鐵路建設辦公室、青州市建設局等有關單位就青州市范圍內(nèi)的立交橋涵排水問題達成協(xié)議,約定包括涉案涵洞在內(nèi)的十五處立交橋涵洞,由鐵路部門負責修建集水井,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購置抽水設備和日常管理使用,鐵路方以每處4.8萬元的標準一次性補償?shù)胤秸块T抽水設備購置費及日常管理使用費。次月,鐵路局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將上述款項撥付到位。董某溺水事故發(fā)生時,涉案涵洞下積水處未設置警示標志。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董某在涉案鐵路涵洞下積水處游泳溺亡一事,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認定。根據(jù)《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應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據(jù)此,本案所涉涵洞屬于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涵洞管理瑕疵導致董某溺水死亡,應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鐵路局作為該涵洞的所有人,應當負有相應的維護、管理義務,即使其主張已于2005年將涵洞的抽排水義務以協(xié)議形式轉(zhuǎn)移至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但因該協(xié)議系只能約束協(xié)議當事人的民事合同,而不能以此對抗合同外的第三人,故而不能免除其作為涵洞所有人所負的勤勉管理、謹慎注意的義務,即使按照協(xié)議約定,鐵路局也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抽排積水,以排除涵洞安全隱患。而事實上,在涉事涵洞大量積水后,鐵路局并未盡到上述義務,也未在積水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隔離設施,導致涵洞下長期積水、埋下事故隱患。因此,鐵路局應對董某溺水死亡導致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jù)《侵權責任法》關于“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董某在事發(fā)時已滿十四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到積水涵洞處游泳可能存在危險有一定的認識,但卻冒險在酒后下水游泳,導致事故發(fā)生,其自身對事故的發(fā)生應當負有重大過錯;其次,時某作為家長,未對董某盡到足夠的安全教育及監(jiān)管義務也是事故發(fā)生的另一原因,據(jù)此,應當適當減輕鐵路局的責任。綜合本案案情,鐵路局應對董某溺水死亡事故承擔30%的賠償責任。近日,法院作出判決,鐵路局賠償時某因董某死亡所受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近9萬元。

  本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生效后,鐵路局已按期履行賠償義務。

  以案說法

  學生暑期安全是一項綜合性工程,需要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而追究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過錯所致,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學生暑期安全事故。

  按照《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guī)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糾紛,屬于特殊的侵權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加害人如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就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存在過錯,并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鐵路局未能就自身沒有過錯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因而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同時,又因為死者董某及其家長也存在過錯,應相應減輕其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鐵路局在訴訟中辯稱的,其抽排水義務已通過簽訂協(xié)議轉(zhuǎn)移給當?shù)卣嚓P部門,但協(xié)議系各方以民事主體的身份簽訂的民事協(xié)議,而非行政行為,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協(xié)議只能對協(xié)議各方發(fā)生合同效力,而不能對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因此,鐵路局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免除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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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沈廣安
責任編輯: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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