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一男子為逃避賠償責任遠逃西藏 還是被抓住了

2016-01-11 19:34:00    作者:單姍   來源:大眾網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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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因一起交通事故,張某要賠償對方損害64萬余元。為了逃避賠償,張某將把不再使用原來的工資卡,而是改用現金支取工資,后來又到了西藏工作。原以為這樣便可以逃避賠償,不想被警方列為網上在逃,并被當地警方抓獲歸案。目前,張某因拒不執(zhí)行判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大眾網濰坊1月11日訊(記者 單姍)因一起交通事故,張某要賠償對方損害64萬余元。為了逃避賠償,張某將把不再使用原來的工資卡,而是改用現金支取工資,后來又到了西藏工作。原以為這樣便可以逃避賠償,不想被警方列為網上在逃,并被當地警方抓獲歸案。目前,張某因拒不執(zhí)行判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有能力賠償交通事故損失 他卻一拖再拖

  2012年,張某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被青州法院判決賠償原告賀某醫(yī)療費等損失共計64萬余元,但判決生效后,張某一直未履行判決,一拖就是兩年半。64萬余元雖然不是小數,但張某也并非毫無履行能力,2003年底,張某從外地來到青州某部隊服役,每月的工資都會按時發(fā)放,擁有這項固定收入,張某應當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但蹊蹺的是,執(zhí)行人員每次向銀行查詢時,張某的工資賬戶里,卻只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凍結的3萬5千余元,那他的工資都去哪兒了呢?

  原來,張某在得知自己的工資卡被凍結后,便處心積慮地逃避執(zhí)行,他向所在部隊隱瞞真相,想方設法地以現金方式領取工資。在2013年秋退出現役時,張某為使退役費免遭執(zhí)行,便提供了他哥哥的銀行卡,要求將近14萬元的退役費打入該卡賬戶。如此以來,自賬戶被凍結后,張某的賬戶余額便沒再變動。

  遠赴西藏工作逃避賠償 警方將其列為網上在逃

  退役之后,張某去了西藏工作,原以為遠離了青州,交通事故案件的賠償款便能不了了之,不想還是“在劫難逃”。2015年7月的一天,張某駕車經過某縣公安檢查站時,被例行檢查的執(zhí)勤民警抓獲。原來,早在2014年底,張某逃避執(zhí)行一案便已被青州警方立案偵查,張某也被列入了在逃人員名單,途徑檢查站時,毫不知情的張某被當地警方抓獲。

  歸案后,張某認識到事態(tài)嚴重,便積極與受害人賀某協(xié)商和解,并一次性賠償賀某36萬元,并取得諒解,賀某自愿放棄余款及利息。

  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 被判處刑期十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法院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情況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之規(guī)定,張某隱藏、轉移工資及退役費,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zhí)行,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應予刑罰。鑒于張某到案后具有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形,法院最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據悉,這是青州法院判決的首例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件,該院今后將從多個方面著手,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從嚴懲治逃避執(zhí)行、規(guī)避執(zhí)行、抗拒執(zhí)行等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行為。

  法官提示,履行生效的裁判文書是每個公民和單位的法定義務,《民事訴訟法》、《刑法》等也對拒不執(zhí)行的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逃避執(zhí)行、規(guī)避執(zhí)行、抗拒執(zhí)行等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既損人害己,也有違法治和誠信的社會價值理念,終將自食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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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沈廣安
責任編輯: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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