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兩人為牟取暴利液化氣中摻假 被依法判刑二年
2015-07-04 10:25:00 來源:濰坊晚報 我要評論
[提要]在臨朐縣某鎮(zhèn)經營民用液化氣站的許某,為了牟取更大利潤,打起了往液化氣中摻雜使假的主意。臨朐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李某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臨朐縣某鎮(zhèn)經營民用液化氣站的許某,為了牟取更大利潤,打起了往液化氣中摻雜使假的主意。為此,許某聯(lián)系了淄博的李某,先后三次從李某處低價購買摻有二甲醚的液化氣,以次充好銷售,非法牟利25萬余元。7月2日,許某、李某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臨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許某在臨朐某鎮(zhèn)經營著一家液化氣站,經過幾年的經營,許某的生意做得有聲有色,但為了牟取更大利潤,他打起了將二甲醚充入液化氣以次充好進行銷售的歪主意。許某到案后交代,正規(guī)液化氣每噸價格在7000元至7500元之間,而二甲醚每噸價格在3000元至4000元之間,向液化氣中添加二甲醚,可以賺取更大利潤。為此,許某聯(lián)系了淄博的李某,先后三次從李某處低價購買摻有二甲醚的液化氣,以次充好銷售,非法牟利25萬余元。
臨朐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李某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許某、李某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辦案法官介紹,二甲醚又稱甲醚,是一種易燃氣體,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不完全燃燒的情況下會產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威脅人身安全。此外,二甲醚具有腐蝕性,如果充入液化氣罐等容器中,會腐蝕橡膠管件,導致液化氣泄漏,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國家明令禁止向民用液化氣中摻入二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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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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